国家主义是《韩非子》一书的显著特征,韩非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最早的国家主义倡导者。“我国之有国家主义,实自法家始。”在韩非所处的战国时代,普遍实行君主专制政治,国家在性质上既非贵族所有,更非民众所属,而是君主的政权组织。虽然在君主政治条件下,国家政权的本质是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但国家从其产生开始便是人类最重要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权力体系也具有某种内在的公共性。即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君主也只是统治阶级的政治代表,国家政权也有着某种程度的公共性。《韩非子》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区分公与私,并将公与私视为政治评价的一个基本标准。他说:“公室卑则忌直言,私行胜则少公功。”(《外储说左下》)奉公则治,任私则乱,从而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提升到了关系国家兴衰治乱的高度。在韩非看来,“私者,所以乱法也”(《诡使》),私人利益优先,就会导致国家的混乱。厉行法治,就是为了遏制私人利益。“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诡使》)如此明确地将国家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这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虽然韩非没有使用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概念,但却先于马基雅维利1700多年,将国家与君主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开来,并视国家利益为公共利益。由于韩非所说的公即是国,倡导公共利益优先,即是倡导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所以说,韩非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最早的国家主义者。
《韩非子》作为传统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作,强调“任法而治”,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从根本上说,它所阐述和宣扬的是传统的法制(rule by law)思想,而不是现代的法治(rule of law)思想。表面上看,传统的法制观与现代的法治观两者十分相似,两者都把法律当作治国的基本工具,强调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强调严格按照法律行事,但实质上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传统的法制观在强调法律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时,始终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君主的权威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或者说君主的意志即是国家的法律;与之根本不同,现代的法治观则强调法律本身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威,任何人和任何组织,包括国家最高统治者本人,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反对依贤智治国,主张依法治国,但他的“任法”治国论同样将君主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上,法律只是巩固君主权威的工具,法律的制定权和执行权最后都在君主手中。作为传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与其他所有传统法家人物一样,韩非的法治观同样没有超越传统法制的思想,远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理念。从君主拥有统治国家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并且这种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言,韩非的法治思想实质上也是一种人治思想。正如萧公权所说:“韩子取申之术以合于商之法,其意殆在补法治之不及。易词言之,韩子之学实调和人治与法治两派之思想。虽然,吾国古代法治思想,以近代之标准衡之,乃人治思想之一种。盖先秦诸子之重法,皆认法为尊君之治具而未尝认其本身具有制裁元首百官之权威。”
韩非的绝对君主专制主义思想,是一种典型的现实主义政治观。任何人在分析社会政治问题时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遵循某种方法论原则。在众多的方法论原则中,最高层面的方法原则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理想主义重视应然(ought to be)的价值甚于实然(to be)的价值,它并非不关注现实,更不是与现实毫无联系,但比起“事实是什么”来,它更关注“应该是什么”。理想主义者总是用“应当怎么样”来分析和评判“现实是什么”,并据此对现实提出种种批评。与此不同,现实主义重视实然的价值甚于应然的价值,它也并非不关注理想,更不是没有长远理想,但比起“应该是什么”来,它更关注“现实是什么”。现实主义者着眼于用“现实是什么”,去解释和预测“未来应当怎样”。在春秋战国的诸子百家中,儒家、道家、墨家更偏重于理想主义的思想体系,而法家则属于典型的现实主义思想体系。与《君主论》作者、欧洲思想史上伟大的现实主义政治理论家马基雅维利一样,韩非也公然倡导君主的权力和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可以而且必须不择手段地运用一切权谋和治术。韩非强调,现实政治在不断发展变化,君主的统治必须从实际出发,“不法常可”,“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五蠹》)。韩非的法、术、势思想都不是凭空而来的,甚至也不是对早期法家思想的简单继承,而是本源于古代中国残酷的政治现实,是“观往者得失之变”(《史记·韩非列传》)的结果。几乎对每一个重要观点的阐述,韩非都会佐以相应的历史与现实案例。这是《韩非子》一书的最大特点之一。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理论一样,韩非的政治学说把人类现实政治生活中最丑陋阴暗的一面毫无遮掩地展示在世人眼前,这也是为什么许多统治者暗暗地践行着其法术权谋理论却不敢公开承认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