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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城邦(下)|城邦专题系列二•《政治通鉴》

刘健:城邦(下)|城邦专题系列二•《政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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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作为早期国家的重要形态,城邦自希腊时代以来一直被视为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亚里士多德曾对城邦给出经典定义,即城邦是“一个政体之下的公民共同体”。随着近现代以来对民主共和思想的重视与反思,城邦研究逐渐突破希腊本身,延伸至苏美尔、罗马、意大利乃至东非沿海等区域,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本文深入梳理了不同文明背景下的城邦类型,尤其集中讨论了古希腊城邦的起源、兴衰和基本特征,同时也对城邦的普遍性、定义及与民主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学术评述,为深入理解城邦历史及其制度遗产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分析。



城邦(下)



刘健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





二、古希腊城邦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城邦问题的研究大多以古代希腊城邦为参照,进而研究各类城邦与希腊城邦的相似性和相异性,可以说古希腊城邦是城邦研究的典型范例。以下梳理古希腊城邦产生、形成和衰亡的过程和原因,总结古希腊城邦的基本特点。



(一)城邦的起源



希腊城邦起源是城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中国学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采用“摩尔根模式”解释古代希腊城邦的形成问题,大多认为希腊城邦是在荷马时代的氏族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基础上发展而来。



近年来,关于希腊城邦起源的研究在多个方面有所深入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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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城邦



首先,在时间节点上,将希腊城邦的源头探索前溯至“黑暗时代”(约公元前1110-前776年)和荷马时代。西方学界根据在众多遗址发现的所谓“黑暗时代”的遗存,对迈锡尼文明灭亡后希腊地方共同体的情况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对迈锡尼文明与“黑暗时代”以及荷马社会的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进而,对希腊城邦起源的脉络更加清晰。有关考古发现主要集中在尼科利亚、雅典、阿尔哥斯和勒夫坎地,房屋、墓葬及陪葬品等考古遗存显示,这些地方的迈锡尼文明延续性特征仍然保存,居民定居点仍在原迈锡尼文化区域,种植的农作物仍然是小麦、橄榄等。但是,文化的断裂特征更加明显,政治特征更多地表现为公开的、无差别的管理;首领虽然存在,却与共同体普通成员没有明显区分。即使是雅典这样在迈锡尼文明衰亡过程中幸存的城市,其政治和经济体制也表现出衰退趋势。“社会重新回到了相对平等的状态。”原始民主制特征比较明显。“每座主要城市都是作为相互分割的村庄的集合体发端的,每个村庄都有自己的墓地,但仍为一种属于同一共同体的感情联系在一起。”对于这个时期的社会性质,西方学者笼统地贯之以“共同体”,中国学者则形成了诸如“早期国家”“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城邦”“酋邦社会”等观点。无论如何,这个时期,希腊城邦的“地中海式的面对面社会”特点已经初露端倪。在之后的荷马时代,政治的公开化和长老会、公民大会之类公共议事机构出现,“城邦第一次显示了它的存在”。“荷马的城邦确实是一个人类、或者说是公民的共同体,因此,它就不仅仅是自治的家族的总和。”



其次,希腊城邦形态非希腊半岛最早出现的国家形态。古代希腊城邦是专制王权崩溃后,“黑暗时代”获得解放的自由民众的公社城市化和政治制度化的结果,它是古代希腊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公元前2000年前后形成的克里特国家与同时期东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体制基本相似,国王是最高统治者,拥有神权、行政权和军权。之后的迈锡尼文明社会仍然是国王(称瓦纳克斯,wanax)控制的宫廷占据主要地位的君主制度。公元前10-前8世纪的荷马时代,尽管国王仍然在政治决策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古典希腊城邦的基本机构已经出现。以城市为中心的小国的传统,即一个中心城市加上其控制的周边面积不大的领土构成形式形成。荷马时代城市的中心是国王的宫殿,由德高望重的长者组成的议事会和人民大会(《荷马史诗》中称为“阿戈拉”,agora)是这个时期城市的重要机构。另外,村社传统也在荷马时代形成,后来希腊城邦时代的德莫(“村社”“人民”,demos)最早可以溯源至迈锡尼时代,为城邦的到来准备了社会组织上的基础。德莫作为自由农民的共同体组织形式虽然还不能完全等同于以后的城邦,但它已经为城邦奠定了物质的、人口的、社会的和制度的基础。



再次,希腊城邦是在后来希腊人所谓的“居地统一”(synoikismos)过程建立的。这种“居地统一”既是在城市生活层面上的对人口的重新安置,又是一种政治层面上的统一运动。其所及地区的各城市和村庄,在此时共同接受一个中心城市的领导。“居地统一”运动后,不仅中心城市仍被称为波利斯(polis),在它领导下的这个具有一定地域领土(khora)的国家也被称为波利斯。在这种情况下,波利斯一词就同时具有了“城市”和“国家”的内涵。



最后,古风时代末期,贵族政治取代城邦王权,成为绝大多数希腊城邦的早期政体形式(仅雅典和科林斯例外)。公元前8-前7世纪是贵族政治兴起的时期。有限的几个大家族控制了城市的主要官职、长老议事会,人民大会名存实亡。比如,小亚细亚的马赛利亚城邦由一个600人组成的议事会统治,职位为终身制和长子继承制;600人中选举产生的15人委员会负责城邦日常管理,其中3人为首脑,再其中一人为领袖。这意味着600人及其家族的长子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这种情况存在于绝大多数早期的希腊城邦。这必然导致平民的反抗,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与希腊贵族政治统治如影随形。贵族和平民的斗争一方面导致希腊历史出现一次立法高潮,一些习惯法被固定下来,围绕司法审判、财产继承、官员任职资格和任期等做出法律规定,明确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在部分城市中爆发的平民暴动和骚乱,希腊历史上出现了所谓“僭主政治”。“僭主”(tyrannos)是指某些城邦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统治权的统治者。早期僭主制中,上台的僭主往往依靠的是下层公民,其统治通常顺应民意,希腊城市发展进入下层公民政治权利扩大的过渡阶段。对于“僭主政治”,古代希腊后世传统大多采取敌视态度。但是,僭主政治在希腊城邦形成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破解贵族与平民冲突的途径之一。僭主政治在打击贵族,支持平民中发挥了作用,扩大了城邦的社会基础。通过斗争,平民的权利或多或少得到保障,希腊城邦以公民为核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雏形基本确立。科林斯和雅典走向城邦的途径略有不同,科林斯“统治者是少数人,……他们执掌着城市的大权,而他们之间又是相互通婚的”。雅典则采用执政官制度,先是终身制,后改为10年一个任期,至公元前7世纪时已经为一年任期。4公元前6世纪初期,梭伦改革结束了贵族集团的独自统治,构建起了民主体制的社会基础和基本框架。公元前6世纪末期的克利斯提尼改革完成了贵族制向民主制的过渡;其后的厄菲阿尔忒的宪政改革和伯里克利实行津贴制,形成了充分的民主政体。



(二)城邦制度的确立



希腊城邦政体有多种形式,最主要的是出现了民主制(demokratia)和寡头制(oligarkhia)两种对立的基本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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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梭伦改革



雅典是民主制的代表。



雅典民主制的确立经历了比较漫长的历程。公元前594-前592年,雅典的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开始进行一系列社会改革,史称梭伦改革。梭伦改革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将雅典公民按照年收入划分为四个财产等级,赋予各等级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前三个等级的公民有担任官职的权利,第一、二等级可担任高级官职,第三等级可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可参加公民大会,一定程度上参与城邦决策。此项改革措施旨在扩大雅典城邦公民参与政权管理的基础,打破贵族的垄断。另外,建立“400人议事会”,分解贵族议事会——“战神山议事会”的权力,也进一步分散了贵族的权力。梭伦对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规定了上诉的权利和途径。梭伦改革对雅典城邦民主制度最为深远的影响是:废除债务奴隶制、第三者起诉权和向陪审法庭的上诉权,这是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中所做的总结。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前510年的僭主统治,一方面提高了公民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使政治向民主转变;另一方面又实行专制统治。最终,公元前511年,斯巴达出兵雅典,颠覆了僭主政治。公元前508/7年,雅典再次迎来立法改革,雅典政治家克利斯提尼划分的相对比较平等的雅典行政区划,将阿提卡领土划分为30个“三一区”(即三分之一份)和10个“部落”(phyle),每个“部落”都包括三个互不相连的“三一区”,分别位于沿海、雅典城区和内陆。这种划分为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打下了基础。克利斯提尼建立议事会,从相对均衡的10个“部落”中抽签选出500名公民组成,每个部落50人,任期一年,不可连任,从而保证了公民大会的决策具有民主性、合理性。古典雅典的城邦政体确立的标志是公元前462/1年的厄菲阿尔忒立法,规定战神山议事会的权力全部移交公民大会。希腊波斯战争后,雅典在希腊半岛城邦同盟中逐渐掌握主要权力,这也对雅典民主政治产生影响。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约公元前495-前429年),进一步推动政治民主化,公元前457年,雅典执政官,即雅典最高官职向第三等级开放,扩大了雅典民主制的基础。此后,雅典官员获得国家津贴,雅典公民权逐渐成为特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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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



斯巴达的贵族政体是另外一种政体形式,兼具君主制、民主制因素。斯巴达位于伯罗奔尼撒半岛南端。斯巴达独特的贵族政体在征服拉哥尼亚的过程中逐渐确立,时间大致在公元前7世纪以后。一般认为,莱库古可能明确了国王、长老会和公民大会的架构和职能。决策权控制在长老会议手中,成员包括两名世袭的“巴塞琉斯”(即统治者,与通常译为的“国王”不同,应是具有军事权力的世袭显贵,basileus)和28名从年满60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的元老。长老是终身职位,只有长老去世,才启动递补程序。长老会要在举行公民大会前提前讨论所涉事项,提出建议,且有权否决公民大会的决议。公民大会由全体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成年男性公民组成。公民大会讨论和投票决定城邦大事,主持人是“监察官”(ephors)。监察官每年从公民中选举5名,任期一年,主要负责城邦的外交事务,可对统治者和长老会议的权力形成制约。但是,国王波吕多洛斯和提奥庞普斯规定:“如果人民大众意欲采纳一个歪曲的议案,元老和国王有权宣布休会”,这导致公民大会在决策时处于劣势,是斯巴达制度被归入贵族寡头制的主要标志。另外,莱库古按照地域将斯巴达人划分为若干单位,可能划分出公民(指斯巴达人)、庇里阿西人和黑劳士3个社会等级。公民不从事任何生产,只承担军事职责;庇里阿西人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可以加入军队,但没有政治权利;黑劳士是战争中的战俘,主要承担生产劳动,耕种公民的份地。公元前6世纪中期,斯巴达开始寻求与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国家结盟。公元前6世纪末,伯罗奔尼撒同盟确立(当时称“斯巴达人及其盟友”)。在这个同盟中,斯巴达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斯巴达争夺希腊霸权的主要工具。



(三)城邦的衰落



公元前4世纪中期,希腊城邦发展达到鼎盛。雅典和斯巴达成为希腊半岛最强大的城邦。希波战争之后,雅典逐渐控制提洛同盟,逐渐掌握同盟权力,甚至有学者称之为“雅典帝国”。提洛同盟在希腊大陆扩展势力,与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公元前6世纪末)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公元前431-前404年,雅典和斯巴达爆发战争,战争以雅典失败告终。这场持续27年的战争对希腊城邦政治产生了巨大影响。战争双方都出现了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城邦政治和经济基础被极大削弱。战争将众多城邦卷入其中,最终导致城邦争霸。城邦争霸时代,波斯趁机进入希腊半岛,干涉希腊城邦内政。至公元前4世纪,希腊城邦的实力几乎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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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



由于战争频繁,希腊城邦经济下滑严重,内部贫富分化加剧。多个城邦内部发生贫富冲突,极大地削弱了城邦公民认同观念,城邦凝聚力松弛。公元前4世纪,雅典社会贫富差距扩大。但芬利认为,这种情况并未造成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因此并未出现公民人数锐减,导致城邦危机出现。



这给予来自希腊北部的马其顿扩展势力的机会。腓力二世(公元前359-前336年在位)统治时期向南方扩张,公元前337年,腓力在科林斯召集希腊城邦建立希腊联盟,他自任盟主。之后,马其顿王国开始向亚洲扩张,其子亚历山大大帝建立了一个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采用君主专制制度,希腊城邦体制不复存在。



(四)古希腊城邦的基本特征



在古风时代(公元前776-前480年)和古典时代(公元前480-前323年),城邦构成了希腊人政治生活的空间、实体和单元。甚至到了希腊化时代(公元323前-公元31年)和罗马时代——人们通常认为这时城邦已有名无实--从内部政治来讲,城邦的体制框架和政治传统仍保持着相当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一般认为,小国寡民、城邦共同体、全体雅典公民享有参与一切公共事务管理的同等权利、自给自足的城邦经济、公民兵制度是城邦的主要特征。另外,宗教、文化、社会调适等也在城邦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1. 小国寡民是公认的希腊城邦最鲜明的特征,也是城邦制度得以形成和确立的基础



希腊城邦通常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周围为若干乡村。城邦之间的界限一般是山、河等自然地理界限。城邦规模一般不大,面积在50-100平方千米之间。希腊城邦主要分布在希腊半岛各个区域和爱琴海的部分岛屿上,比如希腊的弗西斯有22个小城邦,开俄斯岛上有4个城邦,优庇亚岛上有6个城邦,科林斯岛上有4个城邦。雅典和斯巴达都是特大型城邦,前者占地约2550-600平方千米,斯巴达在美塞尼亚战争后面积迅速扩大至8400-8500平方千米。科林斯城邦面积仅800多平方千米。正是这样有限的地理区域才使得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制得以运行。



2. 公民共同体



因为城邦规模差异较大,城邦人口数量自然也存在巨大差异。规模中等的城邦,公民人数在625-1250人之间。规模较大的城邦,如叙拉古公民大约有3万-5万人,科林斯、阿尔戈斯和忒拜公民人口大约在5万人左右,雅典的公民数在希波战争时期可以达到3万人。



城邦的成员无论居住在中心城市当中,还是该城市之外,都无一例外地被称为polites(复数为politai),直译为“城邦的人”,汉语译为“公民”。公民是希腊城邦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城邦公民人数的限制,他认为“凡以政治修明著称于世的城邦都对其人口有所限制”,否则“难以制定秩序”。公民是城邦的标志,城邦属于全体公民。亚里士多德强调:“城邦的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且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体”“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之内,就成为一个城邦。”公民拥有参与城邦决策的权利,可以担任公职,参与城邦决策和司法管理,出席公民大会。公民也占有土地、房屋,城邦还给予一定的公民补贴。



城邦共同体修建城墙、卫城、广场和神庙等公共性建筑,既是为城邦的政治、军事和宗教等共同体事务配备设施和提供场所,也是建构公民集体认同的手段。通过组成宗教同盟、建立边界圣所、组织城市中心圣所与边界圣所之间的宗教游行等方式,城邦获得了地理、历史和现实的认同。



公民间当然也存在等级差别,这种差别根据义务和财产差异确定。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雅典公民年收入的多寡划定公民等级:年收入在500麦斗以上为富农等级;300-500麦斗为骑士等级,200-300麦斗为双牛等级,不满200麦斗为贫农等级。不同等级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富农和骑士等级可以担任高级官职,供养城邦的骑兵;双牛等级担任中下级官职,供养重装步兵;贫农等级不能担任官职,供养轻装步兵或进入海军。可见,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是希腊城邦公民兵的主要兵种,公民兵是城邦公民的主要义务。在斯巴达,莱库古改革将斯巴达公民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使他们成为职业军人。



当然,公民只是希腊城邦中拥有公民权的男性。此外,妇女、儿童和奴隶也是城邦人口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被排除在公民共同体之外。另外,外来人也不被认可。公元前451年通过的伯里克利公民权法中规定:只有父母都为雅典人,才有资格成为雅典公民。即使希腊殖民地城邦人口也没有获得母邦公民身份的资格。



城邦中这些无公民权的人口,其种类、有无人身自由、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随城邦的不同而不甚相同。其中绝大多数是不同类型的依附劳动者和奴隶。这种典型的城邦主要见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上发展程度较高的希腊东南部、南部及其岛屿和小亚细亚西海岸地区的伊奥尼亚人、爱奥利斯人、多里斯人的移民地区。但在范围更大的很多部落地区缺乏这种典型意义上的城邦。



希腊城邦允许公民使用奴隶。恩格斯曾经测算过希腊城邦中的奴隶人数,他说:“科林斯城全盛时代,奴隶的人数达46万人,在埃吉纳达47万人……”“雅典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学界对希腊城邦的奴隶人数也作了测算,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奴隶与自由人的比率大约为3∶2;在斯巴达,因为男性公民是职业军人,总数约为9000人,承担生产生活劳动的全部是奴隶(被称为黑劳士),其数量大大超过公民人数,大约是公民总数的7倍。奴隶制在部分希腊城邦,如雅典、科林斯、厄吉那等发挥着主导地位。芬利认为,古典时代盛期,上述几个城邦中,奴隶几乎垄断了所有大生产;而在其他大多数城邦,以黑劳士生产为主。



3. 以公民政治为基础,所有公民不同程度地参与城邦事务,拥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议事会和公民大会是议事和决策机构。所不同的是,不同政体形式的城邦在决策权归属上有所差别:贵族制城邦的决策权往往掌握在由少数显贵组成的议事会手中;在民主制城邦,决策权归属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在寡头制城邦,拥有财产的公民全体往往是决策参与者。在雅典城邦,所有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直接参与城邦决策,他们每年至少参加40次公民大会,参与城邦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还有机会通过抽签进入五百人议事会或担任官职,管理城邦事务。



城邦制定成文法,建立了官员制度,推动了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制度化。希腊城邦官员一般任期有限,大多一年一任,不得连任,且同一个官职由多人担任,以避免独断、贪腐或滥用权力。比如,雅典的执政官有9人,有10名将军分享军事权,议事会由500人组成,陪审法庭最多时有6000名陪审员。尽可能多的公民参与管理、官职任期短暂、公民之间地位平等是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度得以运行的基本保障。



4. 自给自足的城邦经济



关于希腊城邦的经济性质,学界曾经普遍认为雅典是以工商业为主的社会。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学界开始关注希腊经济的农民特征,认为希腊城邦中主要的经济部门仍然是农业,耕地是城邦生活的基础和主要收入来源。黄洋认为土地私有制度是在城邦形成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是公民权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城邦的经济基础是自由农民的农业经济。希腊城邦的土地制度具有土地私有、可以继承和馈赠的特征。一般所认为的斯巴达土地平等的印象并不准确,应该是公元前3世纪的改革家杜撰出来的。希腊城邦中,城市和乡村之间没有明显的对立,农民很有可能就居住在城邦中。独立的手工业者通常也构成公民集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希腊城邦之中城乡之间表现出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农村是城市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公民拥有份地,但是诸子共同继承的财产分配制度可能造成份地越来越小。这也是各个城邦的土地改革者的改革初衷,他们大多以维持公民人数和份地数的均衡为改革目标,比如科林斯人斐冬主张产业的份数应当与公民人数基本持平,斯巴达来库古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



另一方面,公元前8世纪开始的广泛的殖民活动也是缓解人口压力,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途径。至公元前6世纪,希腊人的城邦已经广泛分布在东地中海大部,如黑海北岸、北非、小亚细亚和叙利亚地区,甚至已经向西扩展到直布罗陀海峡、意大利半岛等西地中海地区。这些城邦与母邦保持着比较紧密的经济往来关系,既起到缓解希腊城邦内部人口压力的作用,也发挥着产品融通、改善希腊平民经济地位的作用。另外,海岸或距海较近的城邦的海外贸易也具有重要意义。公元前6世纪以后,雅典手工业和商业取得较快发展,并不适宜农业生产的雅典城邦所在区域得以供养希腊最庞大的公民队伍。



希腊城邦经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工商业是重要补充。希腊人的贸易活动很早就已经开始,奥斯丁明确指出:完全把贸易从希腊经济中清除,显然是不符合希腊历史实际的。希腊城邦经济表现出开放性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农民与贵族保持联系,“希腊的统治者缺少强化自己权力所需要的神秘性,他们始终是公社的成员”;另一方面,希腊农民频繁往来于地中海各地,母邦与殖民地、殖民地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并不封闭。他们乐于参与政治活动、殖民活动,参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



5. 公民兵制度



希腊城邦经济受地理因素制约较大。希腊城邦分布在沿海、平原和山地等不同类型的区域。古典作家常常描述边缘地区比较贫困,城邦中心区域、资源丰富的区域则比较富有。由于水源和土地占有往往导致城邦战争。



古风时代兴起的重装步兵是希腊军队最主要的军兵种。其主力是城邦的公民,战争爆发时需自备武器加入军队。士兵、公民和土地所有者三位一体。雅典梭伦改革中曾经根据公民的财产多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军兵种。斯巴达的军事制度比较特殊,所有男性公民均是常备军人,经济生产全部由奴隶承担。重装步兵采取集体作战方式,战斗中应保持队形完整,有利于培养集体主义和平等主义观念,也因此成为希腊城邦制度的独特特色。



古风时代末期,部分希腊城邦通过立法确立了城邦管理体制、土地分配制度、公民身份以及司法裁判等事项。据说亚里士多德和他的门徒曾经收集了100多个希腊城邦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著作中也提到了加隆达斯、扎琉克斯、菲洛劳斯、法勒亚等立法家。各希腊城邦的法律大多是将习惯法书写成文,其内容也是包罗万象。前面已经提及,古风时代末期以来希腊城邦立法是缓解平民与贵族矛盾的一个手段。比如梭伦的立法废止债务奴隶,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司法和检查的权利;斯巴达设立监察官制度,达到限制王权、强化人民大会地位的目的等。



6. 城邦宗教和文化



尽管存在多个希腊城邦,政治统治制度有所差异,但是希腊民族共同体和具有独立品质的古希腊文明同样是希腊城邦的鲜明特征。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城邦就是公民社会,希腊宗教的社会基础是全体公民共同管理的城邦,因此,希腊城邦的宗教是全体公民的宗教。



由共同的信仰和宗教崇拜仪式活动构成的希腊宗教是希腊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希罗多德指出希腊民族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包括共同的血缘、共同的语言,还有共同的宗教活动,他说:“我们的诸神的神殿和奉行牺牲的仪式是共通的。”共同的宗教活动是凝聚泛希腊人意识的有效载体,也是维持邦际关系的重要手段。祭祀与政治因而紧密结合。在传统圣地奥林匹亚、德尔菲、科林斯、阿尔戈斯、厄琉西斯等地兴起的泛希腊化节日提供了泛希腊人认同的公共空间。在众所周知的奥林匹亚节上,来自各个城邦的参赛者、观赛者和城邦统治者开展多样的交往活动,探讨一些重要的政治问题,结成同盟。很多政治家选择在此讨论解决希腊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公元前5世纪和前4世纪演说家高戈斯和莱希斯曾经在奥林匹亚节上呼吁希腊和平,倡导各城邦搁置争议、共同对敌。奥林匹亚赛会的“休约”,也就是我们今天熟知的“奥林匹亚神圣休战条约”,发挥了宗教活动确实具有的实际约束力,为解决城邦间矛盾和冲突留出了缓冲期,且得到多数希腊城邦的认同和遵守。



7. 城邦共同体的冲突与调适



希腊城邦的一般特征,决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然而,民众广泛参与带来的重要后果之一,就是希腊城邦内部难以避免的冲突。内部冲突不断是希腊城邦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穷人与富人、平民与贵族、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矛盾。



从某种意义上说,内部冲突是城邦的“痼疾”。雅典等少数城邦虽然能够通过扩张较长时期地保持城邦内部的和谐,但绝不是没有冲突。陶片放逐法的应用、执政官由选举改为抽签、将军地位的上升、盟国的贡金问题、西门的被流放、执政官对第三等级公民开放、津贴制的实行等都是内部冲突的具体体现。城邦共同体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调整,比如,通过悲剧的表演,雅典人推广着有关城邦治理的理念:城邦内部的冲突并不可怕,但通过内部机制的调适,以及冲突双方的相互让步,城邦的和谐仍然有望达成。“利用这种方式,悲剧不仅为民主制城邦新的政治架构重写了古代的神话和史诗叙述,而且对神话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行探讨,提出了解释,突出、推进和发展了那些表达公民政治秩序观念(理想)的神话和宗教模式。”



三、城邦研究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不同类型城邦的研究,尤其是对古希腊城邦的深入研究,学界对城邦的概念、城邦存在的范围、城邦的政体、城邦与城市的关系等问题有所认识,尤其对于城邦的概念、普遍性、古代城邦与早期国家形态、城邦与民主制度的关系等问题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一)关于城邦的定义



西方学界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组织形式、自然和地理条件等解读城邦,指出这是在希腊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政治组织形式。L.H.杰弗里认为,希腊城邦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单位,这些人享有自主权,表现在他们的政府是由他们自己组成,而不受外部的统辖;英国希腊史学者哈蒙德则把城邦视为古希腊罗马的一种城市政府形式,其中行政长官一般是一年一选,设有议事会,其成员或为世袭,或由退职的行政长官组成,或由选举产生;设有民众大会,参加者限于城市居民中的公民。城邦的基本特点是:地理特征上,以一个城市区域为中心,周围是农田。希腊城邦公民居住在城市中,行使政府管理权利,但拥有耕地。希腊城邦拥有高度自治权力。希腊城邦是社会经济单位,拥有保护土地、确立霸权的军事力量。具有小国寡民的显著特征,居民分享共同文化,拥有参与决策、宣战的权利。



苏联学者如科瓦廖夫、乌特琴柯、安德烈耶夫、科绍连科等则把城邦视为建立在古典所有制之上的奴隶制社会形态的最重要的发展阶段,并认为古典所有制构成城邦的经济基础,决定着城邦的性质和特点。科绍连科把城邦特征概括为点:一是城邦公民的身份和土地所有权互为条件;二是城邦最高权力属于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三是城邦公民即战士,他们既享有政治权利,又有直接参与保卫城邦的义务。乌特琴科将城邦制度最有代表性的特点概括为4点:一是唯有全权公民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特权;二是城邦居民由全权公民、半权自由民和无权者这三类人组成;三是存在着公民大会,它是体现私有者集体意志的机关;四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



中国世界史学界对于城邦的概念也进行过深入的讨论。廖学盛将城邦定义为人类社会最早自行瓦解的原始公社演化出来的一种公民集体的经济、政治、社会、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体系。王敦书认为城邦就是城市国家,是原始社会瓦解后的一种以城市为中心,重视公民身份和公民权的奴隶主专政的国家。黄洋明确指出,作为一种制度化国家体制的城邦,是希腊人的发明。城邦制度确立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是立法,比如斯巴达的来库古立法和雅典的梭伦立法。希腊城邦的立法规定了城邦的主要议事机构是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中国学者也根据西方学者研究希腊城邦的成果,对可能存在的中国古代城邦做出定义。林甘泉认为城邦是一种古老的国家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①每个城邦都以城市为政治中心,城市统治农村。②城邦居民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政治权利的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③城邦所有制具有公有与私有的二重性。④城邦公民是城邦主要的军事力量,也是城邦政治生活的重要角色。⑤城邦与城邦之间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联盟。此外,田昌五、赵伯雄、杜正胜等均对中国古代城邦问题展开过讨论。



(二)城邦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城邦的普遍性问题,西方学界的讨论十分热烈。尤其自20世纪中叶以来,在古代两河流域、印度河流域、中美洲和南美洲地区发现大量城市遗址,城邦研究再掀热潮,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也愈加热烈。一般来说,存在广义和狭义城邦范围的划分:广义上的城邦是指原始社会解体后形成的以一个城市为中心、联合周围农村地区组成的小国寡民的早期奴隶制小国,这种城邦具有普遍意义;狭义上的城邦(即所谓典型城邦或古典城邦)则形成于铁器时代,多建立在地中海沿岸,工商业在社会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政治上一般为共和制。这种典型城邦一般是指古希腊(以雅典为代表)和古罗马城邦。2000年,丹麦学者摩根斯·汉森主编的《三十个城邦的比较研究》中,区分了典型城邦和非典型城邦。在该书收录的论文中,古代地中海、近东、凯尔特、伊斯兰早期世界的研究12篇;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6篇;南亚和东亚6篇;非洲7篇;中美洲3篇。该书认为,凯尔特人的oppida,德国的Reichstädt,维京人的政体和印度的mahajanpadas都不是典型城邦。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西方学界对于城邦普遍性问题的态度。中国学界对城邦普遍性问题大致持3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城邦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早期国家的政体形式;第二种认为城邦有条件的普遍存在,有典型城邦与非典型城邦之别;第三种观点认为城邦是仅集中在地中海周边区域的特殊政体形式。顾准认为希腊城邦在世界历史上是例外,而非通例。希腊城邦制度的主要促成因素是海外移民,是在特殊历史环境下产生的。日知(林志纯)则主张古代城邦普遍存在,在1979年出版的《世界上古史纲》中,他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个观点。1985年,在《古代城邦史研究》中,他再次重申这个观点,并提出了城邦史研究应该重点关注的若干问题。

城邦问题的研究实质上是研究早期国家形态问题。学界普遍认可,城邦是最古老的国家形式,因此,国家起源问题必须从城邦时代讲起。从城邦到帝国的发展是一条必由之路,包括城邦的兼并和争霸而形成的领土国家至帝国也存在外来势力征服的途径。小国寡民是各文明区域早期国家形成时期的普遍形态,大多表现以城市为中心,但表现出不同的功能和布局形态。早期国家大多具有神权统治特征,有原始民主制残余,民众通过全体大会、长老会或贵族会议等方式参与国家管理。亚里士多德将城邦政体归纳为三类六种:君主政体及其变形僭主政体;贵族政体及其变形寡头政体;立宪政体及其变形民主政体。这代表了城邦政体演进的不同方向和过程。城邦联盟问题是中国学界比较关注的问题,这是与部落联盟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日知认为从城邦联盟到帝国是多个古代文明国家发展的共同路径,比如中国的西周、两河流域的阿卡德“帝国”。但是他也指出,这类“帝国”一旦发生变化,原来的城邦也将一一重见于世。



城邦与现代民主制度的关系既是学术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前面已经指出,西方城邦问题研究源起于近代以来欧洲各国对于古典民主制度的利用和反思。晏绍祥、黄洋等对此也进行了十分深入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仅以黄洋的阐述作为总结:无论如何,如果比较机械地对应来看,现代民主制的机制的确和罗马共和制最为相似,而且也有充分理由相信,作为现代民主制重要理论基础的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以及美国的建国实践,都深受罗马共和政治的影响。可以说,现代民主制是以罗马共和政体为机制来源、以希腊民主政治为观念向导而创造的现代政治制度。由此它继承了两者共同具有的法治传统。

除上述问题外,近年城邦问题研究开始关注城邦居民的身份和文化认同、泛希腊观念、城邦意识形态、城邦公共空间、城邦居民的公共生活等十分宽泛的话题,是对城邦问题研究的细化和深化,也深刻反映出城邦研究受到各类史学新思潮影响而发生的变化。

四、有关城邦问题的若干思考



国内外学界以古希腊城邦研究为起点,探讨了早期国家的政体形式、早期政治制度、民主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特点和内容。随着古代文明研究范围不断扩展,考古和文献资料日益丰富,“城邦”作为一个研究范式,被应用于更加广泛的区域,成为一个具有强大解释力的名词。除本文所讨论的希腊、苏美尔、罗马、迦太基、意大利共和国、东非沿岸6个范例外,意大利半岛公元前7-前5世纪早期的伊达拉里亚人城邦、列国时代的摩揭陀城邦、早期伊斯兰教城市等也都曾经被纳入“城邦”的研究视野。



(一)城邦的相似性和相异性



概括而言,上述这些“城邦”大多具有以城市为中心的小国寡民特征;公民为主体,存在公民和非公民(包括外来人、雇佣兵、奴隶)的差异;农业与工商业是主要经济部门等共同体特征。但是,世界范围内的城邦具有各自特征,希腊城邦的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罗马共和国的共和特性、苏美尔城邦的神权特征、迦太基和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商业城市特点、东非沿海城邦的多元文化属性等,都展示了城邦分布的广泛性和特征的多样性。



一方面,苏美尔城邦与古典时代的希腊城邦的相似之处是:以城市为中心,存在长老议事会和公民大会,存在拥有共同认同观念的“共同体”等。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更加明显:苏美尔城邦认同的核心是共同的神祇崇拜体系,每个城市被认为是该城市主神在人间的产业,统治者是神祇在人间的代理人;古典希腊城邦则更加强调“主权在民”。苏美尔城邦的议事机构中,国王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古典希腊城邦多数时候是公民大会发挥重要职能。苏美尔城邦的中心是神庙,古典希腊城邦则是市场,尽管二者都是用于集会的公共空间,但所行使的职能却有着较大差别,前者以敬神为主,后者以议事为主。另一方面,苏美尔城邦与荷马时代处于萌芽时期的城邦有更多相似之处,比如国王、议事会、公民大会的职能和关系。但是,二者截然不同之处在于:①苏美尔城邦则是自城市逐渐发展而来;希腊城邦则是经过克里特王宫时期、迈锡尼时期之后形成的政体。②苏美尔城邦的原始民主制因素最终被专制统治取代,荷马时代的早期城邦则走向了古典时代的希腊城邦,公民权利和民主制度成为其鲜明标志。



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同样具有以城市为中心,多数人参与城市国家管理的特点,存在元老会议、议事会等具有民主特征的政治组织,广泛开展对外扩张活动,强调平等精神。不同的是,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中,手工业行会和新型商业贵族发挥重要作用;公民资格和权利差异较大,佛罗伦萨等民主共和国保留着限制资格等条件,但在多数城市共和国,公民资格与权利义务关系不大,热那亚甚至接受各类外来人口。这是由当时大航海时代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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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那亚



(二)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城邦?



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城邦?这是《世界上古史纲》在中国古史研究界引发的思考。日知在《历史研究》先后撰文讨论孔孟书中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亚洲古代民主政治等问题,将城邦普遍说观点用于中国古代史研究之中。在此之前,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国台湾学者杜正胜在《周代城邦》、日本学者MiyazakeJitei和KaikatsuShizuke等都曾经应用城邦概念探讨中国早期国家。



中国史学界对城市国家或城邦是否存在问题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古代中国文明和国家的起源,毫无例外也是从城邦和城邦联盟开始的。尧舜时代是古代中国城邦制产生的前夕,三王时代是城邦制的发生和发展期,五霸时代是城邦制的全盛期,战国时代则是城邦制衰亡的时期,城邦解体,全部统一于秦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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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舜夏禹



杜正胜提出古代中国城邦政体存在的时间达2000年(公元前2400-前400年),城墙是甲骨文和金文中与城邦有关诸字的共同构成要素。王城岗、平粮台等龙山文化早期遗存证明城市已经出现。中国古代文献中有“万邦”“万国”“庶邦”的记载,表明同时存在多个国家。他总结中国古代城邦的基本特征在国野之分,并举出文献证据中若干有关国野之分的记载。但他似乎先入为主地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作为典型城邦,再追溯城邦的历史至商朝,显然受希腊城邦研究范式的影响。他也讨论了城市内部的结构和宫庙一体的含义,但更多地是对外部特征或具象特征的总结。对于中国古代城邦议事场所等并未明确说明。田昌五认可城邦普遍说,承认古代社会公民政治权利普遍存在,但强调中国古代国家是宗族的城市国家,是族邦。中国古代国家存在民主制,但因为宗主制的存在,其民主制具有局限性。



关于城邦的社会结构,中国古史学界讨论很多。日知在《古代城邦史研究》中对中外城邦的社会结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从公民、邦人或国人,长老会议或诸大夫,城邦的首领卿、君、王,城邦联盟的盟主之邦等不同侧面进行比较研究。杜正胜将城邦内部区分为3个阶层:统治阶级、平民和奴隶。其中平民又可区分为国人和野人,分别居住在城内和城外。从公元前16-前6世纪,平民一直享有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力。因氏族关系组成的平民组织具有影响力,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政治结构的基础。林甘泉根据《左传》中有关国人、卿大夫、诸侯和周天子地位、作用的记载,对西周和春秋城邦的政治体制作一些分析,就国人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贵族政治与君臣关系、周天子是共主还是盟主等问题,通过中西比较研究总结出中国古代城邦政治体制的几个基本特点。首先分辨“国”“野”之别,“国”内有贵族和平民(农民和少部分工商);“野”居农民,也是贵族采邑所在。但他也指出,中国古代城邦的政体是一种等级制的君主专制,而不是民主制或共和制。这个历史特点是决定中国这个文明古国较早在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开明专制的君主和民本思想的传统,而缺乏民主共和的政治条件,这不能不说与古代城邦的君主专制政体也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也有学者否认古代中国存在城邦。他们认为,中国是大陆国家,以农牧业为主,其大陆环境使它不可能产生城邦,而是一开始就建立王国;春秋以前诸小国与三代天子的关系是君臣关系,而非如希腊各邦那样的同盟关系;希腊各邦虽政体各异,但每一种都以部分或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础。而中国先秦国家自始至终是君主制政体,它从来不以什么公民的利益为基础。希腊城邦的公民与公民权、兵制与官制、民主与法制等都是先秦中国没有或与希腊有原则区别的;主张中国也有城邦的观点,多半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推导出来的,带有公式化和简单化的标记。赵伯雄在《周代国家形态研究》一书中驳斥了周代城市国家的观点,认为从城市、国家、公民公社3个基本要素看,西周的城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西周各邦并不是有独立主权的国家,更不存在亚里士多德所说“可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希腊公民。顾准明确否认中国古代存在城邦制度,并且指出城邦制度的希腊在世界史上是例外而不是通例。



中国古代的城市、邦、邦国等是否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城邦?这个问题似乎仍然没有获得共识,尚待今后继续探讨和研究。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六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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