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增科:酋邦的概念、特征与新进化论的贡献 | 酋邦
何增科:酋邦的概念、特征与新进化论的贡献 | 酋邦专题系列一·《政治通鉴》
原创 PKURCCP PKURCCP 2024-06-21 18: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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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酋邦理论是人类学新进化论代表性学者埃尔曼·塞维斯(Elman R. Service)提出的重要理论,随后又得到其他新进化论学者的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对于理解前国家政治系统从平等的、无首领的部落社会向不平等的、官僚制国家社会的进化何以会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酋邦理论有关酋邦类型学和多向进化的研究,关于酋邦向国家进化的条件、动力和机制的研究,关于酋邦的长时段轮回的研究等,对于理解人类早期政治发展及其规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了酋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前国家政治系统进化中的酋邦。
酋邦的概念、特征与新进化论的贡献
何增科
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教授
一、酋邦的类型学研究与多向进化
“酋邦”这个术语的英文原名是“Chiefdom”。克莱森(Henry J. M. Claseen) 根据卡内罗(Robert L. Carneiro)的研究指出,卡勒沃·奥伯格(K. Oberg)1950年“提出了以政治结构的比较研究为中心的文化形态类型学”,率先将作为这些文化形态之一的酋邦概念引入到人类学和考古学之中。而据我国人类学者童恩正的考察,奥伯格是在1955年才正式采用了“(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Political organized Chiefdom)这一术语。他进而指出,1958年,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在研究波利尼西亚(Polynesia)社会时,根据社会分化程度的不同而将之分成四个类型,其中一个类型就属于酋邦社会。1962年,埃尔曼·塞维斯在其著作《原始社会组织:一种进化的视角》 (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中,将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区分为游群(band)-部落(tribe)-酋邦(chefdom)-国家(state)四个阶段和四种类型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酋邦理论,此后酋邦概念在人类学和考古学界得以广泛流传开来。“Chiefdom”被日本学者翻译为“酋长制社会”,我国学者有“酋长领地”“酋长国”等不同译法,美国哈佛大学张光直教授1983年在出版的中文著作《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将其翻译为“酋邦”,并将塞维斯的酋邦理论系统地介绍给中国读者,此后“酋邦”概念就成为约定俗成的译法在国内学术界传播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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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直(Kwang-chih Chang,1931-2001),出生于中国北京市,祖籍中国台湾省板桥区,华裔美国人,人类学家,考古学家,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
有不少人类学新进化论学者围绕酋邦概念的定义、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探讨。
奥伯格认为酋邦是由一位最高酋长和众多低级酋长进行统治的多村落结构,其中区和村落由低级酋长进行统治,最高酋长通过低级酋长控制众多区和村落。塞维斯在其1962年出版的《原始社会组织:一种进化的视角》著作中指出,“酋邦是一个拥有持久的中央协调机构的再分配社会”。他在1972年出版的另一部著作《文明与国家的起源:文化演进的过程》中进而指出,“酋邦具有一种贵族统治性质的集权趋势和世袭的等级地位排序,但没有武力压迫的正式法定机构。它似乎普遍是神权型的结构,而且对权威的服从形式与宗教信众服从祭司—酋长形式如出一辙。如果这种非暴力组织被赋予一种进化阶段的地位,那么国家的起源就能被大大简化,并将使用武力作为制度化约束来看待”。概括起来说,塞维斯认为酋邦具有四个特征:集中的管理;世袭等级制;神权权威;非暴力的组织或者说没有正式的、合法的暴力镇压工具。这四个特征将酋邦与在它之前的游群和部落社会及在它之后的国家区别开来。张光直在总结塞维斯的酋邦理论以及最早运用这套概念从考古材料上研究中美洲古代文明的桑德斯(William T. Sanders)和普瑞斯(Barbara J. Price)的成果基础上概括了酋邦的两个特征:认为酋邦具有一个协调经济、社会和宗教活动的中心,该中心里有酋长,有行政助理和服役人员等;酋邦社会的政治分级和亲属制度相结合,酋长占据中心位置,其他人依据与酋长的关系决定阶等地位。
1972年,弗兰纳利(K. V. Flannery)论述了酋邦与国家的特点和区别,陈淳对他的观点作了很好的概括。弗兰纳利指出,酋邦标志着世袭不平等的出现,在酋邦社会中人的血统是有等级的,高贵和贫贱由出身血统决定。酋长既有着高贵的出身,同时又是神的化身。他们与神祇的特殊关系使其权力合法化。酋长通过举办和主持祭祀活动来接受贡品和获得民众的支持。他进而指出,国家则是拥有高度集中的政府和专门的统治阶层的强大政体。国家可以发动战争、征募士兵以及征收税赋和强索贡品。国家是高度等级制的。经济大部分为上层人物所控制,后者往往还担任着高官。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卡内罗和厄尔(Timothy Earle)先后详尽讨论了酋邦的概念。陈淳介绍了卡内罗的相关研究。卡内罗给酋邦下的定义是:“由一个最高酋长永久控制下的多聚落和多社会群体组成的自治政治单位”。他认为这种超聚落的社会结构的下限标志着聚落或村落自治的结束,上限标志着向国家进化的开始。卡内罗指出,酋长地位很高但权力有限,酋邦不存在政府来实施有约束力的决定。酋邦一般只有两层等级制,而国家至少有三层等级制。厄尔在一篇综述考古学和民族学理论新发展的文献中对酋邦的定义和特征进行了新的概括。厄尔指出,酋邦是跨村落的政治系统,是在一个特定区域中将成千上万人口组织起来的政治实体,其政治结构是由已与其他人口分离的首领集中等级制所组成。换言之,“酋邦宜定义为依靠地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它拥有一个集中化的等级决策系统来协调若干村落共同体的活动。”他同时指出酋邦是无首领社会向官僚国家演化的桥梁,是一种过渡状态的社会。他还从统合的规模、决策的集中化和阶层分化三个维度概括了酋邦的特点。就统合的规模而言,酋邦乃是一个在高于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范围里组织起来的社会,其政体规模更大也更复杂,人数从1000人到数万人不等,出现了围绕中心聚落的众多聚落的集中布局。就决策的集中而言,酋长等级作为特殊的领导者已经分化出来,但是其内部功能并没有分化,酋邦是高度一般化的领导系统,不同层次的功能相近,各级权威潜在地都是完整的,因而存在着独立的潜力。就阶层分化而言,作为再分配中心的酋长就是原始的贵族,在财富和生活方式上都具有优势,更不用说其在政治上具有更高的等级和地位。厄尔在另外一篇文章中阐明酋邦是一种拥有集中组织、世袭社会等级和经济分层的政体,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国际学术界对酋邦拥有集中决策的组织、世袭的社会等级和经济分层三个特点的共识。厄尔从人类早期政治发展的视角来概括酋邦的特点,富有启发性。
克莱森(Henri J. M. Classen)在继承酋邦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早期国家理论,他根据自己的研究对酋长和酋邦重新进行了定义,并从酋邦向早期国家进化的角度概括了酋邦的特点。克莱森指出,酋长是对一定数量的人口进行管理的社会政治领导者。酋长是世袭领导者,享有世袭地位,这种“政治职位”酋长是可以在家族内传承的,而非被选举或任命的获得性职位。酋长的第二个特征是,他被认为是神圣的,人们相信他继承了神、精灵或神秘祖先的血统,因而拥有某些特殊能力特别是保证丰产的能力。这为酋长的领导权赋予了合法性。酋长还有权收集和分发食品和物品,组织修建防御工事等大型土木工程。克赖森据此对酋长下了一个定义:“酋长是拥有政治职位的世袭社会-政治领导者,他拥有所谓的增产能力,可以积聚物品,收集食物,用以维持以自己为中心的等级制度,建造大型的土木工程,并掌握着发动战争的最终权力,防御,或者征服。”在对酋长进行定义后,克莱森进而对酋邦进行了界定。他指出,“酋邦是双重管理层的社会政治组织,它拥有数量不等的地方公社(村落、小村落、家族),每个地方公社都有自己的领导者,他们附属于居于政治中心的领导者。”克莱森的定义简明扼要,同时也吸收了厄尔定义的精华。
从上述酋邦理论代表性人物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简要地对酋邦的定义、特征及其与部落社会和国家社会的联系和区别加以总结。酋邦是一种就其政治进化程度来说介于部落和国家之间的社会政治组织类型,它拥有一个政治中心和领导层以协调经济、宗教和军事活动,其中心聚落和其他聚落之间形成一种等级从属关系,出现了一个地位世袭的领导阶层和阶层分化。酋邦的特征包括:酋长通过建立与祖先或神灵的特殊关系而宣称自己拥有特殊的能力从而获得合法性,因而拥有一种表现为神权的意识形态性权力;酋长及其亲属通过将亲属关系分等与政治上的分级服从制度结合起来,而建立起一种世袭的等级地位体制;酋长将通过收集和发放物品和食物而获得了一种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经济性权力;酋长在调动和组织人力实施防御和建设防御工事过程中逐步获得了军事性权力。酋邦与部落和国家相比,在政体规模和复杂性上高于前者,又低于后者。酋邦所拥有的人口数量和所控制的地域范围多于部落社会,通常又少于国家层次上的社会。酋邦的政权发育程度高于部落社会,但又低于国家社会,它已拥有常设的首领职位并实现了首领职位传承的制度化(通常是家族范围内世袭),但行政管理尚未出现职能分化和机构专业化。它已拥有武装力量,但尚未实现专职化和转变为常备军。它有自愿奉献和收集物品、食物以供养统治阶层的制度但尚未变为具有强制性的税赋义务。它已拥有法律的雏形,但日常生活主要靠社会礼俗来调节,法律的法典化和第三方强制性实施机制尚未发展起来。酋邦社会不同于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它已出现政治分级和亲属制度相结合的阶等划分,也因获取基本生存资源权利的不平等而逐步出现了阶层分化,但尚未出现维护分层秩序的合法暴力机关,尚未进化到国家阶段。
有的学者不满意于酋邦理论中酋邦这个术语,他们分别提出了“中阶段社会”(middle-range society,又译为“中程社会”)、“不平等聚落社会”“史前等级制社会”“族邦”“类似国家的政治组织”等概念。提出这些概念的学者也都不否认酋邦理论所阐明的氏族部落社会向国家社会进化过程中这个酋邦阶段和酋邦类型的存在,同时这些替代性术语也都没有像酋邦概念一样得到学术界的普遍接受。
二、前国家政治系统进化中的酋邦:新进化论的贡献
1859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出版,他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进化论思想不仅对当时的自然科学而且对社会科学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世纪两位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 B. Tylor)和路易斯·摩尔根(L. H. Morgan)成为文化进化论的主要倡导者,他们所创立的文化进化论后来被称为传统进化论或古典进化论,以区别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塞维斯和弗里德(Morton H. Fried)所创立的新进化论。陈淳对文化人类学进化论的演变做了很好的总结。泰勒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蒙昧、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从技术和工具的发明角度,将社会区分为蒙昧、野蛮到文明三个递进的发展阶段。他还将一切政治形态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即社会和国家,前者以人身和纯人身关系为基础,其基本单位是氏族,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构成顺序相承的古代民族发展的几个阶段;后者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称之为国家,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个人的问题,人民按地域分区逐层组织起来。他进而探讨了各自的政治结构以及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变问题。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多次提到氏族社会是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并在全书最后结束语中指出,“政治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和普及的教育,……将揭开下一个更高的社会阶段。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而他们两人构建了经典的直线文化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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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起源》全名《论依据自然选择即在生存斗争中保存优良族的物种起源》(On the Origin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 or the Preservation of Favoured Races in the Struggle for Life),是英国生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系统阐述生物进化理论基础的生物学著作,1859年11月24日在伦敦出版。该书中,达尔文根据20多年积累的对古生物学、生物地理学、形态学、胚胎学和分类学等许多领域的大量研究资料,以自然选择为中心,从变异性、遗传性、人工选择、生存竞争和适应等方面论证物种起源和生命自然界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塞维斯在其著作《人类学百年争论:1860-1960 年》中概述了摩尔根以来百年间人类学的新发展,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客观的评述,从而为新进化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他指出,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是民族学发展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一部著作——即使仅只是就它的推进作用而言”。同时他指出随着新的事实的不断发现,人类学者随后围绕着摩尔根的亲属称谓、社会结构或“政府观念的产生”、财产和文明社会的起源、进化的一般性理论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争论,他对这些精彩的讨论和争论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特别指出,一百年来人类学所观察到的大量个案表明,等级、特权、不平等,在前国家社会的许多实例中都大量地存在着。在摩尔根所谓“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氏族部落社会和出现阶级分层和政治等级制的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断裂,很难解释这个鸿沟是如何跨越的。这促使他去思考在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和不平等的国家社会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处于过渡状态的不平等的氏族部落社会阶段和类型问题,并最终概括出了酋邦理论和新的社会政治组织进化模式。与他同时代的弗里德则从阶层分化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社会政治组织进化图式。他们两个人成为20世纪60年代后新进化论的代表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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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亨特·摩尔根(Thomas Hunt Morgan,1866-1945)美国生物学家,被誉为“现代遗传学之父”。曾任哥伦比亚大学、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的实验动物学教授。是美国全国科学院院长,美国遗传学会主席、实验动物学和实验医学学会会员。一生致力于胚胎学和遗传学研究,由于创立了关于遗传基因在染色体上作直线排列的基因理论和染色体理论,获1933年诺贝尔奖。
塞维斯在《原始社会组织:一种进化的视角》和《国家和文明的起源:文化演进的过程》著作中提出了游群-部落-酋邦-(原始)国家的前国家政治系统进化模式,并做出了系统的论述。虽然他后来又提出了平等社会-等级制社会-早期文明或古典帝国的进化模式,但其影响力远不如前一种进化模式大,其酋邦理论在人类学和考古学领域均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我们依据其著作《原始社会组织:一种进化的视角》重点介绍其前一种进化模式特别是其酋邦理论。
(1)游群(band,又译为游团、群队等)。游群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游动的狩猎采集觅食者群体,人数从三十人到上百人不等。他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其基本单位,一个游群由若干个家庭组成的松散的联合体。塞维斯将游群区分为父系游群、复合游群、不规则游群等不同类型,其中父系游群数量更多更为适应不同的自然环境。父系游群最重要的规则是互惠的群外婚制度和相应的从夫居制度,前者使互相通婚的两个群体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系,后者使丈夫-父亲、妻子-母亲、后代子女组成的家庭成为游群社会中最为基本的单位。一个正常的游群中有6到18个男性,总成员数大约25人左右。他们的居住地为经常变换的营地。游群中还有联谊性团体。原始社会人均预期寿命约为22岁。所有重要的经济活动和其他许多活动都是由家庭完成的,游群可以说是家庭水平上的团体。塞维斯指出,游群水平上的社会文化整合功能由几个相关的游群承担,而游群由若干个核心家庭组成。除了家庭首领(通常为丈夫和父亲)和短暂的、临时的领导人之外没有政府和法律系统,也没有独立的宗教组织。
(2)部落(Tribe)。塞维斯指出,新石器革命以植物和动物的驯养为基础,允许人们以比觅食更有效的方式控制自然环境,部落社会由此取代了觅食游群。一个部落是由更大数量亲属组成的团体,包括了若干个游群,其联系纽带也更加多样化。动植物家庭驯养提高了生产率,使更多的人聚集生活成为可能,外婚制强化了不同群体之间的联系,进攻和防御的需要促进了联合。不同社会之间的竞争似乎是整合泛部落联谊团体的重要因素。塞维斯认为,部落社会如同从中成长起来的游群社会一样是平等的,其内部仅有家庭中长幼、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领导者属于具有超凡魅力的个人,仅服务于特殊的和临时的目的。首领像是顾问,仅可提出建议。部落间的冲突和竞争促使部落内部的团结。泛部落的联谊团体如氏族等发挥了跨家庭和游群的整合作用。共同的祖先把氏族世系团结起来,促使其进行劳动协作和分享食物。当一个世系团体成长繁衍为多个分节团体后,其内部成员仍认为自己是一个亲属团体,拥有虚构的或真实的共同祖先。一个部落有上千人,彼此间因家系世系而彼此关联起来,相邻居住团体因血亲姻亲世系亲情而更容易联合起来对付外来者。建立起分节世系血统的部落相比缺乏分节世系血统的部落在对外扩张或防御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部落社会的结构比起游群社会在复杂性上更进一步。塞维斯总结的游群和部落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均为家庭式的、平等的社会,都没有发展出独立的政治控制、经济专业化和宗教职业化的机构。游群和部落均为“分段组织”(segmental organizations),这些基本的居住单位彼此相似,都属于经济上高度自足和享有极大自主权的居住单位。但部落比游群规模更大更分散,因此需要建立更多的泛部落联谊团体来发挥整合作用,其社会团结程度还处在机械团结的水平上。
(3)酋邦(Chiefdom)。塞维斯指出,酋邦代表着一个比部落更高的文化进化阶段。与部落相比,酋邦拥有更高的人口密度,或许还有更高的生产率。更重要的是酋邦社会更为复杂,更为组织化,并出现了一个协调经济、社会和宗教活动的中心。“酋邦”一词比其他几个替代性术语更好地反映了这一社会政治发明。酋邦社会出现了一个持久的集中协调机构,从而可以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并进行再分配,因此其社会整合水平高于部落社会。塞维斯指出,大多数酋邦都起源于地区专业化和地区间贸易的兴盛,专业化和集中指导在增加生产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领或酋长所拥有的计划、组织和利用公共劳动力的能力也赋予酋邦明显的优势。酋长地位只有被严格的世袭继承规则稳定化并得到神话、习俗和传统价值等认可才会变得强有力和具有连续性。不管集中化的领导起源于经济、宗教或战争中哪个领域,都会不断向其他领域延伸,因为其优势太过明显。酋邦相对于部落,其地域和人口规模都会大幅度增长,因其更有竞争优势。塞维斯进而指出,当酋长变成一个常设职位,社会结构中的不平等就会成为这个社会的特征。酋长职位的设立造就了酋邦,造就了以酋长为首的显贵家族或贵族,酋邦因此出现了社会阶等的区分。部落间激烈的竞争和频繁的战争是酋邦兴起的重要条件。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拥有计划和协调能力的酋邦在战争中更容易战胜部落组织。酋邦是一个等级化的组织,新加入的组织也很快成为其中次要的微型酋邦,一个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就此建立起来。
塞维斯指出,酋邦与部落和游群最大的不同之处是社会中个人和团体间无处不在的不平等。酋长在再分配系统中的作用赋予了他高阶等的社会地位。与他关系密切的人的地位随之升高。酋长职位的创立和常设,消费限制规则或禁忌以及酋长及各阶等的继承规则的确立使酋长神圣化与合法化,并创造出了一个独立的高阶等群体。塞维斯特别强调原始酋邦的阶等不是经济意义上的阶级或阶层,其社会阶等将人们按照家庭系谱从上到下进行连续的分级,人人都处在一定的阶等上。人为地创立一个与他人相对分离的高阶等人群来作为一种社会整合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即建立起一种按阶等划分的等级服从秩序。酋邦就依靠这种阶等距离来建立起权威和服从关系,并使身处阶等社会秩序中的人们自愿认同和服从这种秩序。酋邦拥有集中化的权威和从属的分支,有领土,有成员身份标准。酋邦中也有很多的领域如战争、手工艺等可以凭成就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在社会阶等的决定性因素中,职位开放与职位封闭之争,世袭标准和成就标准之争对于酋邦走向民主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在酋邦中,随着祖先崇拜和保护神的出现,神职人员在社会中占据了一个永久性的职位。酋长职位和祭司职位同时出现,成为权威的双胞胎,祭司通常在一个家族中传承。祭司和首领有时由同一个人担任,有时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塞维斯最后特别强调,酋邦政体仍很原始,仍属一种亲属关系社会,尽管是一种不平等的亲属关系,其权威仍是一种调停权。塞维斯总结道,酋邦是家庭式的但不平等,没有政府但有权威和集中指导或中央协调机构,没有私有财产但有对产品不平等的控制,有阶等的差别但没有清晰的社会经济阶级或政治阶级,有流向中心的贡品但也会有回赠的礼品,尽管后者更具有象征性。
(4)国家(state)。塞维斯指出,人类社会随着规模和复杂性的增加,需要不断发展出新的整合手段。亲属关系和婚姻维系的家庭纽带,只能整合小而简单的游群社会。泛部落的联谊性团体如氏族等只能将几个游群整合为一个部落社会。专业化、再分配和权威的集中化可以整合更加复杂的酋邦社会。国家则发展出了合法的暴力的官僚机构而实现了更大规模和更大范围的整合。塞维斯还区分了原始国家(Primitive State)与现代工业国家(Modern Industrial State)两个在整合机制进化上分属不同阶段的国家。现代工业国家不仅利用国家机关进行整合,还依靠一个专业化的、相互依赖的职业网络进行整合。他指出,即使原始国家也已不同于酋邦,它拥有以合法使用暴力为后盾的特殊形式的控制,对暴力的垄断使用使国家相对于酋邦拥有实力的优势,并因此使政府以外个人使用武力变为非法。国家相对于酋邦出现了政治上的阶级分化。原始国家的贵族是文官、军事领导人和上层祭司。其次是艺术和工艺品的专业制作人员。最后才是一般民众。国家不同于酋邦,它由合法的暴力这种特殊的机制来整合。国家通过依法干预个人之间或法团之间的争端而规定了它自己使用暴力的方式和条件并禁止其他人使用暴力来解决争端,国家由此而合法地垄断了暴力的使用。尽管古代文明在规模、密度和复杂性上差异极大,但都具有同样的整合机制即通过合法的暴力进行官僚治理。原始国家既包括古典中国这样高度发达的前工业国家,也包括许多规模更小、更为短命的国家。现代工业民族国家在整合手段上则进化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工业化创造了空前复杂的职业网络作为整合手段。
塞维斯从整合论的角度论述前国家政治系统的进化,提出了自己的酋邦理论。弗里德则被公认为是新进化论冲突论的代表性人物,他从冲突论角度阐释自己的政治社会进化四阶段图式,即平等社会-阶等社会-分层社会-国家,提出了阶等社会和分层社会理论。我们用表格来简要概述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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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逊(Allen W. Johnson)和厄尔在1987年发表的《人类社会的演进:从游团到农业国家》一书,依据规模标准,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进化阶段:家庭层次上的团体(the Family-Level Group)-地方性团体(The Local Group)-地区性团体(the Regional Group,包括了酋邦和国家)。他们还从人口密度、环境、技术发展水平、战争等方面列表总结了这三类政治实体的特征。易建平将该表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读者,我们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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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易建平所言,约翰逊和厄尔的人类社会进化学说虽然并未对塞维斯和弗里德的社会政治进化理论有什么根本性的突破,但是他们还是结合国际人类学界的大量田野调查和文化比较研究成果对塞维斯和弗里德的理论做了一些重要的修订,从而有助于深化对人类社会进化理论的研究。
以塞维斯和弗里德为代表的新进化论是对19世纪以摩尔根为代表的传统进化论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进化论提出的游群、部落、酋邦向国家直线演进的一般性法则受到国际学术界的批评。陈淳总结了对新进化论的五点批评:(1)新进化论所定义的各阶段特征不易从实证上来衡量,这些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无法用存在和缺失这一标准来截然区分;(2)酋邦与国家之间的区别较难分辨;(3)酋邦社会复杂化程度差别很大;(4)缺乏系统论导向的分类,以某些特征的存在或缺失为根据并不一定反映了各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5)社会进化存在社会结构不同方面的突进或滞后,因此认为社会各种特征会随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基本原则是不对的。新进化论和传统进化论一样也被人诟病具有“单线论”或“直线论”以及定向进化的缺陷。正如刘恒武和刘莉所说,在塞维斯的社会进化图式中,酋邦被界定为一个以生存物资的再分配为核心特征并且已经出现了阶层分化现象的社会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晚期随着考古学和民族学个案研究成果的积累,学者们发现食物的再分配并非酋长的恒常性职责,塞维斯的社会进化假说中酋邦与国家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不同酋邦之间在发展水平和规模尺度上存在极大的差异。尽管如此,厄尔和华翰维等考古人类学者仍认为塞维斯的进化类型归纳工作对于跨文化的社会进化比较研究具有无可否认的意义。一些坚持新进化论的学者在吸收前述批评基础上开始了酋邦类型学和多向或多线进化的研究,还有些学者从文化形态和阶段研究转向进化的过程和机制的研究,并产生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本文节选自《政治通鉴》第五卷。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略去全部注释,并有删节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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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马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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